贸易协议书
合同编号:
卖方:
地址:
电话:
法定代表人(委托代理人):
买方
地址:
电话:
法定代表人(委托代理人):
经买卖双方同意,由卖方出售、买方购买 (下称货物),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协议书,货物数量、规格、价格详见清单A。
第一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,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,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。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,其余一律无效。
第二条 买方须在 (时间)前由卖方确认的银行,开出不可撤销的、无追索权的、保兑的、可转让的、可分割的、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、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。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 天。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。
第三条 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:
(1)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 份;
(2)发票一式 份;
(3)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 份;
(4)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/重量检验报告一式 份。
第四条 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 %的货物数量。
第五条 交货
(1)交货期为 ;
(2)装运港 。
第六条 装运条件
(1)应卖方之要求,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 天,将船名、船籍、预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;
(2)买方可指定 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,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。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 天、 小时,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,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,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;
(3)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 天,将该船的详细情况,包括船名、船籍、预达日期、船长和船员之国籍,呼号、载重吨位、吃水、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,以电报告知其代理;
(4)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。
第七条 货物装船后,凡发生货物短缺、损坏、变质,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。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。
第八条 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按金,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%,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 天。此按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。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,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,没收上述 %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。
第九条 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,否则,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,或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。
第十条 适用规则和章程
(1)装运条款:见清单B;
(2)外轮在 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,见清单C;
(3)滞期费率/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 , 。
应遵照 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。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。
第十一条 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,凡涉及货物质量、数量和重量等争执,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。如果协商不能解决,则提交 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,裁决是终局的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,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。
第十二条 卖方因自然的原因而无法控制之因素,诸如不可抗力、政变、罢工、禁运、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,卖方不承担责任。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,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买方挂号邮寄由 出具的证书,如有可能,也可提交由 主管当局出具的证书。
第十三条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,双方通过协商解决。如协商不能解决,可提交 方国家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,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对双方都有约束力。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,则由败诉方负责。
清单A
1.物品名:
2.货物规格:
3.数量: (由卖方定,买方同意溢短装总额之 %)
4.单价:
5.总值:U.S.D.
(每公吨价为 ,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)
6.包装:
清单B
装运条款
1.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 天,卖方应将合同号、数量、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,以便买方租船订舱。
2.每批货物装运前 天,买方应将:船名、船籍、抵港日期、合同号、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,以便卖方安排交货。
3.买方将委托装运港 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,买方承担一切费用,买方将通过 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。
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 天之前,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。(包括船名、船籍、船员人数、船员国籍、呼号、载重、吃水和总长等)。
4.船达装运港,卖方不能及时装货,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,则由卖方承担。
若 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,则自期满次日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。
5.卖方保证1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 公吨,滞留期/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, 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 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暂行规定,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。
6.货装完毕,卖方将合同号、品名、数量、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。
清单C
外轮停靠 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(附件略)。
卖方: | 买方: |
代表: | 代表: |
签署日期: | |
签署地点: |